天津天成锦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成锦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936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工业小区林大路北侧1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光,经理。
被告:天津天成锦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西侧(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磊,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成锦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