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潘大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伙牌村(襄阳东莞工业城J-2号)。
法定代表人:贾贤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潘大宝,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大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7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大宝应给付货款3066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66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潘大宝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潘大宝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潘大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潘大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思军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