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财保861号
申请人: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伙牌村(襄阳东莞工业城J—**)。
法定代表人:贾贤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人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襄阳创新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9)鄂10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员  黄云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思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