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6095号之一
原告:盱眙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86473346,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香格里拉新龙城16号楼112-113号。
法定代表人:田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啸,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0279802E,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二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盱眙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盱眙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2644元,合计2919元,由原告盱眙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娇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