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宋学刚,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荣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荣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5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荣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5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