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荣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淄博荣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502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秉超,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荣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名尚国际D座1314号。
法定代表人:田超,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122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学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荣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79元,减半收取计13539.50元、保全费500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