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2884号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60W9P41。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张某,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诉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