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执异22号
申请人:***,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53号广元大厦第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与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陕西五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追加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查明: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总公司。2022年3月,申请人***依据本院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2021)陕042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22)陕0424执36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1破申33号裁定书,受理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4月28日指定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认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作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人***申请追加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陕西五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卫群
审判员 张兵彦
审判员 李 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