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6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810446106,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小区5幢1单元10103室。
法定代表人韩总线。
被执行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82501625U,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3号厂元大厦第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天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现查明被申请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73781.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云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