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7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06。
负责人:韩总线,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82501625U。
法定代表人:李天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2134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7015.8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军
审判员张小瑜
审判员党白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