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2709号
申请执行人:**,男,出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810446106。
被执行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广元大厦第****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82501625U。
被执行人: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395XJ。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80108.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80108.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经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故承办人将执行通知书短信送达,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各类互联网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的登。
3.2021年11月16日案件承办人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我院进行终本约谈,案件承办人将我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让申请执行人进行查看与阅读后,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阐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27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