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011执46号之五
被执行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3号广元大厦第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