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011执46号之五 被执行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3号广元大厦第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