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城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市伟鑫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楚城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财保751号
申请人宿迁市伟鑫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楚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志敏
书记员  许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