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3民催4号
申请人: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0861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蒙民伟楼10楼1005、1006.
法定代表人:冯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1040323103731234、票面金额为15万元、收款人为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3日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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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吕宁华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蒋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田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