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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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749号
原告:东阳一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后**二村***6号横店都市118连锁酒店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荷栖泽村山干宅自然村。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荷栖泽村山干宅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阳一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镇荷栖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玻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一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一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一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一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