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财保83号
申请人: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法定代表人:劳荔,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市马头镇。申请人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保单号:ANANRC0Z0121Q000006P)为申请人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账号:4505××××0242),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春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