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023民初130号 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12号龙景中心商务写字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1518822XH。 法定代表人:劳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L71JE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被告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可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爆破服务费55875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875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爆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平果市××镇××村××屯的石场提供爆破服务,爆破施工款包含民爆物品材料费、***管费、配送费、装卸费、施工服务等等。具体的计费方式为炸药15元/公斤、雷管3米脚线21元/米、母线1.5元/米,外出服务1000元/次。结算方式为按月结清款项。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按照被告的要求施工爆破。施工初期,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爆破费,后期因内部原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服务费。2021年6月30日,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758756.4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9日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每笔均为1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558756.4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余款及其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爆破施工合同》;2.对账单(三份);3.银行转账凭证、发票;4.保单保函发票;5.爆破的工作日志;6.爆破单位作业许可证。 被告可发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可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且经本院审查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日,原告大华公司(乙方)与被告可发公司(甲方)签订《爆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大华公司负责对被告可发公司的平果市马头镇可发山溶剂用灰岩矿项目进行爆破施工,包括提供公司爆破资质,办理民爆物品出入库手持机系统操作、数据上报、储存、保管、运输、押运,现场装药、连线、警戒、起爆及盲炮处理、协调处理因爆破引起的纠纷工作;可发公司负责钻孔、排险等其他工序。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关于结算方式,合同约定双方采用“先货后款”的方式提供服务。双方及时核对民爆物品的实际使用量,按月结清款项,由大华公司向可发公司开具发票。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大华公司依约进场施工爆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经双方核对,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可发公司尚欠原告大华公司爆破服务费758756.40元。被告可发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9日向原告大华公司支付100000元,共200000元。后被告可发公司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大华公司与被告可发公司签订的《爆破施工合同》,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恪守约定之条款。本案中,原告大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爆破施工,经双方核对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尚欠的款项为758756.40元,之后,被告又支付款项200000元,尚欠558756.4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款项558756.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按月结清款项”,被告最后一次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现原告主张的利息:以55875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单保函费,因该项费用不是必要开支的费用,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爆破服务费55875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5875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西百色大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37元,减半收取4718.5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共8138.50元,由被告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37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广西平果可发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18.5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阮滟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