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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浙0112执3309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