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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浙0112执3104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