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2民初727号 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8582436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16号。 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0日经诉请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21年9月15日,原告委托杭州天目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拍卖公司”)对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闲置土地的租赁权进行拍卖,租期为18个月,租金起拍价为589650元。2021年9月16日,天目拍卖公司发布了拍卖公告,确定拍卖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15时30分,参与竞拍的缴纳保证金6万元,同时发布了《拍卖须知》和《拍卖规则》。2021年9月28日,被告至天目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申请书》并缴纳了保证金;2021年9月30日,被告以679650元的价格竞得了拍卖标的并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天目拍卖公司多次催缴被告付款,被告以拍错场地等原因拒绝付款。在被告明确违约后,原告决定对案涉的租赁权进行重新拍租,在第二次拍租时,杭州浩源实业有限公司以589650元的价格拍得了案涉的租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拍卖须知》第十二条、《拍卖规则》第十五条等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补足两次拍卖的差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补足两次拍卖差额9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委托拍卖合同1份,欲证明2021年9月15日,原告与天目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天目拍卖公司对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闲置土地的租赁进行拍卖,租期为18个月,租金起拍价为589650元的事实。 证据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打印件)、拍卖规则各1份,欲证明天目拍卖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规则等内容,明确了参与竞拍的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实。 证据三、竞买申请书及投标保证金缴纳、退付清单1份,欲证明被告于2021年9月28日至天目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申请书》并缴纳了6万元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四、拍卖纪录单1份,欲证明经过竞拍,被告以679650元的价款竞得案涉租赁权的事实。 证据五、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欲证明被告于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以679650元的价款成交的事实。 证据六、违约函1份,欲证明被告竞得以后,天目拍卖公司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均未按约付款的事实。 证据七、拍卖情况函1份,欲证明被告明确违约后,原告要求天目拍卖公司对案涉租赁权进行重新拍卖的事实。 证据八、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欲证明二次拍租时,杭州浩源实业有限公司以589650元的价款竞得,前后两次拍卖差额为9万元的事实。 证据九、航拍图红线图1份,欲证明原告与天目公司的陈述,及天目公司对被告的陈述都是一致的。 被告***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仅与天目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来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天目拍卖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招标过程中,天目公司未对被告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即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各份书面材料及交付的标的物的基本特殊的相符性、统一性作审慎审查、核实的义务。本案中的天目拍卖公司未对原告所委托出租的土地位置进行核实和确定,连基本位置也出现了低级错误,致使被告产生重大误解,并基于重大误解举牌竞拍到了案涉的土地租赁权,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天目拍卖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3、由于天目拍卖公司违约在先,原告应将60000元的保证金退还给被告。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辩称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聊天记录1份(被告与天目拍卖公司陈姓工作人员),欲证明天目拍卖公司对案涉土地具体位置不知情,向被告发送了错误的位置,造成被告误拍。 证据二、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1份,欲证明是天目公司的原因导致被告误拍的事实。 证据三、录像1份,欲证明天目公司对案涉土地的具体位置不知情的事实。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对三性有异议,认为没有看到过这份合同,不排除原告为了打官司而补签该份合同的可能,合同中也没有标明案涉土地的具体位置,原告与拍卖公司均存在重大过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只有原告进行委托拍卖才会启动拍卖程序,故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对三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天目拍卖公司完全将拍卖事项告知了被告,且这些都是格式条款,同时也反过来证明了上面没有明确标示案涉土地的具体位置。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被告对三性无异议,但是是被告基于天目公司在介绍过程中产生重大误解才会缴纳保证金并签订申请书。并且签订申请书中的日期2021年9月28日,当时应该没有签过任何材料,但是***三个字应该是被告自己写的。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五,被告对三性无异议,但是是被告基于重大误解参与竞拍的,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被告表示没有收到违约函,只是收到了天目公司财务发的催款函,对三性有异议,恰恰证明天目公司为了逃避责任,而加重了被告责任的事实。虽然天目公司向我发送了催款函,但因为中间存在一个国庆假期,我也跟天目公司重新形成了一个付款时间。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七、八,被告对三性有异议,这个是天目公司在违约后,单方对案涉土地进行了重新处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拍卖合同的情况下,对案涉土地的租赁权再次进行拍卖,故对原告提供的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九,被告确认图看到了,但天目公司只是将图转发,天目公司应当有义务带去看现场。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原告对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能显示拍卖公司给予了被告错误的误导。且发送的红线图和航拍图上面标记的位置是非常清楚的。本院经审查后,对被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在成交确认以后,被告是向原告确认被告看的地方是不是其拍的地方,原告明确表示被告提供的视频不是案涉土地,原告也向被告发送了现在拍租的红线图。不能证明是天目公司的带看或指示存在错误。从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被告将催款函及回函发送给了原告。本院经审查后,对被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从现场的陈述来看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后,对被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9月15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杭州天目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拍卖公司”)对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闲置土地的租赁权进行拍卖。2021年9月16日,天目拍卖公司发布了拍卖公告,确定拍卖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15时30分,参与竞拍的缴纳保证金6万元,同时发布了《拍卖须知》和《拍卖规则》。2021年9月28日,被告至天目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申请书》并缴纳了6万元的保证金并于2021年9月30日,以679650元的价格竞得了拍卖标的并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天目拍卖公司多次催缴被告付款,被告以拍错场地等原因拒绝付款。后在被告明确不付款后,原告对案涉的租赁权进行重新拍租,在第二次拍租时,案外人杭州浩源实业有限公司以589650元的价格拍得了案涉土地的租赁权。针对两次拍租的差价90000元,原告认为系被告的原因导致,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拍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以679650元的价格竞得拍卖标的且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现被告以拍错场地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并主张由原买受人即被告来补足两次拍卖价款的差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其以与拍卖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原告,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