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2执855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2162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富扬维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富扬维鑫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卓君
审 判 员 顾红兵
审 判 员 吴庆伟
法官助理 杨 亮
书 记 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