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12998号
上列原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伟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向原告采购通信产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到货确认书证实2018年8月6日被告已收到原告按照采购订单交付的货物,并已于2018年12月13日验收合格。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故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30,00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以所欠全部货款人民币6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自2017年7月开始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通信产品;2017年12月15日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采购订单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0.8米塑料面天线板组件(喇叭阵列)2件、0.8米天线罩加底座2件、0.8米天线结构件2件、0.8米天线伺服系统、0.8米天线CU控制器2件,订单总金额人民币630,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发货前预付60%、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18年3月9日;订单签订后,被告未预付任何款项,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发货,送货至深圳市××××路臣田工业区华讯方舟移动宽带产业园,被告于2018年8月6日签收货物;2018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人民币6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13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即货物签收人谢文华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发送了到货确认书,确认本案所涉采购订单的货物经验收合格;之后原告通过邮件等方式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采购订单、送货单、到货确认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3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保全费人民币3,820元,合计人民币9,02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艳  艳
书记员 李华敏(兼) 书记员 韦  凤  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