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富扬维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12民初21628号
原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扬维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富扬维鑫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服务器,并向原告出具对账函,对欠款金额无异议,然至今未清偿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清偿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故违约金应为36,765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函》、《复函》及对账单、《代付货款协议》及银行回单等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共签订《产品购销合同》9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恒为服务器,9份合同总计货款735,300元。9份合同均约定:被告于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100%合同款,如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0.05%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2019年10月24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函中盖章确认总计结欠原告货款735,300元。此后被告委托案外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尚欠原告585,300元未付。
一、被告北京富扬维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5,300元; 二、被告北京富扬维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6,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6.22元、财产保全费4,236.22元,合计9,852.44元,由原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0.20元,被告北京富扬维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2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祺
书记员 谢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