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鹰潭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78841695H,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837582X9,住所地贵溪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鹰潭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6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