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三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红山街道庙东村广山路**。
法定代表人程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华体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利州街道新华街**01018。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三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辽138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预付款132,500元,受理费1,575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部分履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82执13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被执行人
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剑波
执行员 修颖志
执行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娄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