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264819。
法定代表人:孙龙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洛银、乔恒,均系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3-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法定代表人:廖星晨,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星晨,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1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编号:JNHJ-JY20171110002);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剩余合同款255000元全部付清;二、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代理申报资质款19.5万元,该笔款项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4万元,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4万元,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4万元,2019年4月25日前支付4万元,2019年5月25日前支付3.5万元;三、如上述款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可要求立即支付全部所欠款项,并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四、廖星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其它事项互不追究;六、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负担;因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邮件于2019年4月25日由其同事代收。逾期,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9年4月22日、9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信息,财付通及支付宝未开户,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因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廖星晨银行及财付通均有开户,因廖星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
3、廖星晨名下有位于济南市××下区××中××世纪财富中心××楼××室房产及××室房产,但均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0月10日。
4、本院前往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3-801室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公司大门紧锁,无人办公。
5、因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廖星晨限制高消费,并将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9年9月30日,本院约谈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洛银,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车库外,未发现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