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8154号

起诉人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孙龙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恒,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颜,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21,本院收到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合同编号:JHNJ-JY20171110002);2、请求判令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款195000元、违约金32500元、律师费12000元,共计2395000元;3、判令被告廖星晨对第一、第二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合同编号:JHNJ-JY20171110002),约定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起诉人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申报店里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承装(修、试)店里设施许可证四级资质的相关事宜,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申报事务的期限为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7月30日,代理审核费及其他杂费总额650000元,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195000元,但时至今日代理期限已届满,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仍未完成代理事项,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第8条中约定,涉及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应提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济南市,故双方在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森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