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2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路西岑街349号2幢2层D区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毕长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项下土地。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21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