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21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五处房产均在银行抵押贷款,且因涉案而被轮流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润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21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