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慈溪同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4344号
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同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7.50元,由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鲁文文
代书记员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