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403民初545号 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原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防设计院)与被告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动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防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8.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8.8万元为基数按日0.2%标准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2日,被告委托招标机构发布《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地下人防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公告,经过公开招标,原告以58.8万元的报价中标。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HN-0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内容为:原告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地下人防工程提供设计方案。原告现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合格的设计方案,但被告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沟通付款事宜,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设计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国动办辩称,被答辩人防设计院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具体答辩理由如下:涉案工程项目,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地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同期的商丘市人防主题公园项目、商丘市人防宣教基地项目,现均已因设计条件、地质条件、建筑结构需要调整等原因被市政府暂停。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商丘市人防宣教基地项目、商丘市人防主题公园及地下人防工程项目于2021年9月28日发布了最后一次招标结果公告,在此之后因设计条件、地质条件、建筑结构、平战结合等原因被市政府叫停,现仍在调整之中。另外,商丘市人防主题公园及地下人防工程项目于2022年2月16日发布了《商丘市人防主题公园及地下人防工程项目暂停公告》,暂停原因为“本项目因建筑结构和战时功能需合理调整,暂停招标程序。关于本项目后续相关事宜,请各位潜在投标人关注相关发布公告媒介。”关于以上各项目,至今还未做好相应调整,仍在暂停之中。答辩人已经于2021年10月11日向商丘市财政局提出支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商防办【2021】49号)建设经费的请示,其中包含本案所涉款项,但因项目暂停,商丘市财政局未对涉案项目的编制费用等予以批复,应待项目恢复后进行结算。综上,涉案工程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答辩人已经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拨款,但因暂停原因造成被答辩人的付款条件至今仍未达到,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待项目调整恢复,答辩人会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被答辩人的合同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3月12日,国动办委托招标机构发布《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地下人防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公告,经过公开招标,原告民防设计院中标。2021年6月,原告民防设计院与被告国动办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HN-0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民防设计院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地下人防工程提供设计方案,设计费为588,000元。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款30%即176,400元;第二次付款发包方确定方案时付款20%即117,600元;第三次付款施工图纸完成,并经图纸审查合格后付20%即117,600元;第四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30%即176,400元。l.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设计费支付进度所列内容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3.设计费转入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账户。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6.2.3设计方案(三套方案)报发包人初步审定。设计人详细介绍先进、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发包人意见作必要修改完善后,报规委会审定。6.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6.2.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文件及图纸(不少于8套)。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后,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隐蔽工程、关键节点、专项验收及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6.2.8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如有需要设计人到场解决图纸问题时,应随时到场并免收费用。6.2.9按照保密法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遵守知识产权法规。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确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支付,每逾期支付天,应承担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200%。出现责任事故负法律责任。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它。8.1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份数(8套),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由双方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人防设计院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将设计图纸交由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图纸审查,经审查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意见。原告人防设计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告国动办并签收。涉案项目于2021年9月28日发出招标公告后,于2022年2月16日又发布了暂停公告,至今项目再没有进行招标。 本院认为,原告人防设计院通过投标的方式中标了案涉工程的设计项目,并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人防设计院依约完成了设计成果并已交付给被告国动办,被告国动办没有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项目被公告停止至今,没有进行施工,致使双方约定的第四次付款时间节点不能实现,损害了原告人防设计院的期限利益,原告人防设计院要求被告国动办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人防设计院要求被告国动办自2021年9月18日交付合格的成果后按约定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第四次付款金额不应当计算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过高,本院酌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被告国动办辩称项目被市政府暂定,应待项目恢复后进行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88000元并负担违约金(违约金以为411600元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汇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北海支行;账号:41143101********)或原告指定账户; 二、驳回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0元,由被告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拘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