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7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新沙路东段1号A座豪盛花园大酒店20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0597号、(2020)粤03民终107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31387.1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扣划到人民币XXX元,优先偿还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后,余款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0597号、(2020)粤03民终107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0597号、(2020)粤03民终107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勇强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函
(2021)粤0306执17264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21)粤0306执17264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执行信息已录入信用征信系统。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现通知贵行将(2021)粤0306执17264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中“未执行完毕”更改为“执行完毕”。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联系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寮丰路5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陈勇强
电话:0755-8149××××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