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7407、27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6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新沙路东段1号A座豪盛花园大酒店206。
法定代表人黄守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24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5233.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85233.49元,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7407号,受理费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7408号。
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164.74元,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833.3元,共计人民币190998.0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86562.54元(含迟延履行金1329.05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1757元、执行费2678.5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24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267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24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