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7407、27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6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新沙路东段1号A座豪盛花园大酒店206。
法定代表人黄守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24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5233.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85233.49元,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7407号,受理费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7408号。
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164.74元,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833.3元,共计人民币190998.0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86562.54元(含迟延履行金1329.05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1757元、执行费2678.5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24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267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24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