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鹏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5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0949383。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

执行代理人:郭京朝,系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鹏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22号第八层8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4519925L。

法定代表人:罗伟年。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鹏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18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鹏灿贸易有限公司应向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7557.60元及利息(以46755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7元,由佛山市鹏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5570号。本案执行费5570元。

二、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三、限制情况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5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长磊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