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425号
原告: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二0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