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3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石油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津,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7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员工安置方案降低上诉人工资发放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份奖金6,1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基本工资42,46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奖金61,25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电话补助费500元;以上共计110,335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2年12月原告入职中海油渤海有限公司工作,被派往武清卫校培训三年,1995年7月进入渤海石油医院从事药剂师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自2017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药剂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滨海新区,执行标准工时制。2018年8月16日,海洋石油总医院第二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海洋石油总医院重组改制员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为医院因引入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后重组改制中员工安置事宜,对选择不进入医院公司的员工的情形制定三种方案:1、在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内部离岗退养;2、留在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待岗培训;3、自愿辞职。其中留在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待岗培训期内,员工可以继续参加系统内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待岗培训期满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岗培训期间发放本人基本工资,个人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正常缴纳;待岗培训期间劳动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待岗培训期满仍未上岗的,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11月12日,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员工待岗培训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待岗培训是对于用人单位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或员工本人原因暂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但尚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的员工,通过实施能力提升等手段重新配置岗位的过渡性安排。对于经过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或没有实现上岗的员工,用人单位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员工辞职或符合企业单位解除/终止等条件的,依法履行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2018年11月30日,海洋石油总医院完成了改制重组,***未进入改组后的天津北大医疗海洋石油总医院有限公司工作,被列为待岗培训人员,自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时间为12个月,薪酬待遇相应调整。待岗培训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被告为保证原告内退收入总额不降低,提供返聘岗位。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与天津北大医疗海洋石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书》,协议期限:协议于2019年12月16日生效,至2028年1月31日。工作岗位为导诊服务,工作报酬的标准:(一)返聘期间薪酬待遇:补齐内退前固定工资差额(基本工资3,917元+月度效益奖2,351元+综合福利补贴1,567元-内退核算的退休金)×80%+补齐住房公积金差额(企业缴纳部分)+补齐企业年金差额(企业缴纳部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科室绩效奖金。(二)内退返聘期间仍享受疗养费、防暑降温费和保健费、劳保费、年度体检等在职员工的相应待遇。(三)补齐固定工资差额80%部分不再随医院在职员工薪资级别调整而调整。(四)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年9月28日,原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渤海公司支付***2018年12月奖金6,125元;2、要求渤海公司支付***2019年1月-10月基本工资42,460元;3、要求渤海公司支付***2019年1月-10月奖金61,250元;4、要求渤海公司支付***2019年1月-10月电话补贴500元。2020年12月8日该委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20]第908号《决定书》,因超过45天未作出裁决而终止审理。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8年12月份奖金6,125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基本工资42,46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奖金61,25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电话补助费500元,被告均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安置方案》中关于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原告***待岗期间,被告渤海公司根据《安置方案》制定的标准向***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并无不当,原告***也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渤海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证据材料,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与其请求补发的工资待遇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且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交证据或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为推进海洋石油总医院改革,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并通过了《海洋石油总医院重组改制员工安置方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按照员工安置方案被列为待岗培训人员,被上诉人按照该方案向上诉人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武 伟
审判员 王同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