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28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石油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3407号。
经营者:魏宏,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3407号。
被执行人:魏宏,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3407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107655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魏宏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韩淑芹
审判员 董跃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28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石油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3407号。
经营者:魏宏,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3407号。
被执行人:魏宏,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3407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107655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魏宏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丰缘酒店、魏宏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韩淑芹
审判员 董跃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