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6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石油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与***仲裁裁决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裁字第01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腾空并交还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并按照裁决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费、违约金、加倍利息、仲裁费、公告费。
本院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执行中已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腾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323495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裁字第01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鲁 滕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