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2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北大医疗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导诊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石油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津,女,该公司劳动用工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7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安置方案》中关于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但上诉人认为,该方案未按程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是被上诉人几个领导制定的,其不同意也不认可此方案,且在政策宣讲时被上诉人也承诺不改变原有待遇,而后被上诉人仅发放基本工资是不合理的。因此,原审对于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份奖金6,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基本工资58,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奖金67,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电话补助费500元;以上共计132,2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1年原告通过招聘进入渤海石油医院从事护士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自2017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护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滨海新区,执行标准工时制,月基本工资标准为5,025元。2018年8月16日,海洋石油总医院第二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海洋石油总医院重组改制员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为医院因引入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后重组改制中员工安置事宜,对选择不进入医院公司的员工的情形制定三种方案:1、在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内部离岗退养;2、留在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待岗培训;3、自愿辞职。其中留在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待岗培训期内,员工可以继续参加系统内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待岗培训期满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岗培训期间发放本人基本工资,个人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正常缴纳;待岗培训期间劳动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待岗培训期满仍未上岗的,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11月12日,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员工待岗培训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待岗培训是对于用人单位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或员工本人原因暂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但尚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的员工,通过实施能力提升等手段重新配置岗位的过渡性安排。对于经过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或没有实现上岗的员工,用人单位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员工辞职或符合企业单位解除/终止等条件的,依法履行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2018年11月30日,海洋石油总医院完成了改制重组,***未进入改组后的天津北大医疗海洋石油总医院有限公司工作,被列为待岗培训人员,自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时间为12个月,薪酬待遇相应调整。待岗培训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内退手续。被告为保证原告内退收入总额不降低,提供返聘岗位。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与天津北大医疗海洋石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书》,协议期限:协议于2019年12月16日生效,至2025年4月26日。工作岗位为护理岗,工作报酬的标准:(一)返聘期间薪酬待遇:补齐内退前固定工资差额(基本工资5,025元+月度效益奖3,015元+综合福利补贴2,010元-内退核算的退休金)×80%+补齐住房公积金差额(企业缴纳部分)+补齐企业年金差额(企业缴纳部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科室绩效奖金。(二)内退返聘期间仍享受医疗费、防暑降温费和保健费、劳保费、年度体检等在职员工的相应待遇。(三)补齐固定工资差额80%部分不再随医院在职员工薪资级别调整而调整。(四)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年9月30日,原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奖金6,7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0月基本工资58,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0月奖金67,000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0月电话补贴500元。2020年12月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20]第907号《决定书》,因超过45天未作出裁决而终止审理。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主张被告支付其2018年12月份奖金6,7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基本工资58,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奖金67,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电话补助费5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安置方案》中关于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故在原告***待岗期间,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向***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重组改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海洋石油总医院重组改制员工安置方案》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受其约束。现上诉人认为上述安置方案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但根据被上诉提交的职工代表签到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示情况等证据,能够证明安置方案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上诉人的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福群
审判员  刘继永
审判员  仝伟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