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3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石油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综合考虑,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王同顺
审判员 武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