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皖1302民初13921号
原告:安徽易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环宇国际广场四号楼1419-14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百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吴楼自然村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易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安徽易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用400000元及违约金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保证保险费用500元;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项目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因原告对被告顺利承建“砀山经济开发区高端数控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提供了大量的帮助,双方成立居间关系。该合同对于居间服务费用的数额、给付时间、违约责任及管辖权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分三次支付了原告110万元居间费用后,对于剩余的40万元居间费拒不支付。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均同意被告安徽百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易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居间费、律师费共计405000元;
二、若被告安徽百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则原告安徽易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徽百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被告安徽百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5年3月20日起(原告同意)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292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安徽易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