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89号之一

原告: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灵城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758785405。

法定代表人:曹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华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2863。

法定代表人:左兆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春,山西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满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