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89号之二
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华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2863。
法定代表人:左兆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春,山西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灵城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758785405。
法定代表人:曹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皖1203民初38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4318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其起诉,且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皖1203民初38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4318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4318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满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泓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