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414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洪利,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灵城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758785405。
法定代表人:曹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辉,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皖1203民初4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40839.57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7月22日,***申请解除对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40839.5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兆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方方
书记员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