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4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骄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41118B。
法定代表人:程伟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致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玉兰菜场北区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L4LL29。
法定代表人:蒋垒,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骄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致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2执4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斌红
审判员 宋 旭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