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1民初4838号
原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阜阳市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阜阳市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案外和解,原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理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