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1财保122号
申请人:凤台县顾桥镇永青石灰窑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顾桥镇。
经营者:***,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古城巷二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673883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凤台县顾桥镇永青石灰窑厂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阳市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89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14元,由申请人凤台县顾桥镇永青石灰窑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许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