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558号
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龙虎大道2555号。
法定代表人:雷彦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74号永蓝花园F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鲜永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218189.17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