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5528号之二
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龙虎大道2555号。
法定代表人:雷彦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74号永蓝花园F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鲜永章,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2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11元,合计3897元由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善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袁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