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680号
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龙虎大道2555号。
法定代表人:雷彦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74号永蓝花园F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鲜永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55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55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巴中联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8189.1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母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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